据北京市政府网站,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北京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规范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实现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实施办法的出台,有以下几项重大变化,直接关系到职工个人,应予以重点关注。根据办法要求,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只计入个人缴费,也就是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费不再计入,而是全部进入到统筹基金。在此之前,北京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计入中除个人缴费部分之外,还按不同的年龄段,按照0.8~2%的不同比例计入单位缴费。对于在职职工来说,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之后,进入个人账户的钱就变少了;退休人员不满70岁的每月划入100元,70岁及以上每月划入110元,退休人员基本没有什么变化。办法也要求北京个人账户实现专款专用。众所周知,北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钱目前是可以提现出来的,因为这笔钱是进入到个人的医保存折,可以到银行里取现。这样的规定在全国来看是非常少见,因为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不允许提现。根据新的办法,北京会健全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实现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虽然北京个人账户的计入办法发生了变化,导致在职职工计入金额变少,但是办法也明确了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得到了扩大,范围扩大到家庭成员,所以可以家庭一起使用。根据实施办法,个人账户除可以用于个人就医费用外,还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所以如果职工本人医保个人账户的钱有结余,用不完,可以给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使用。同时,个人账户也支持用于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本市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除此之外办法还提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诊慢特病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用药门诊保障、“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等相关政策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积极推进在部分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试行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由按就医项目付费改革为按人头付费;逐步扩大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实现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全覆盖等要求。此次新办法的出台也是北京市政府响应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在增强门诊共济保障,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方面发挥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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