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实施的财税新政,你知道吗?

时间:2019-03-04 发布者: 浏览次数:9998次

阳春三月,是春风和煦、百花争艳

万象更新的大好时节

你是不是和大骏一样感到很开心

大骏特意整理了三月起实施的财税新政

希望能帮到爱学习的你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要点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要点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号)


要点



自2019年3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含新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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